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我校成人(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州财经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有关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基本条件要求
第三条 成人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大专起点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凡获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良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本科生毕业论文,评定成绩在“中”以上(含“中”或70分)。
(四)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并合格。对先获得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后取得本科毕业证的,申请授予学位时间与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时间相距不得超过三年,即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须在有效时间内。
(五)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限于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一年以内)。当年未获得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者,以后不予补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收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论文或毕业设计有舞弊伪造、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超出学士学位申报时效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材料
第五条 获得本科毕业证的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提交材料进行申报(自考毕业时间为12月的毕业生于次年申报)。
(一)《贵州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材料》;
(二)成高学生提交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函授站或教务科公章),自考生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三)国家认可的成人本科或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学士学位课程英语考试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六)免冠彩色照片(蓝底)2寸2张及同底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规格为10K以内)(纸质照片与电子照片须与毕业证照片一致);
(七)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相关证件原件除外),按A4纸的规格提交。
第四章 学位工作评定程序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及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附上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的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复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根据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评审材料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终审,按程序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
第九条 在学士学位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备案。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印制及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