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全体党员学习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4月29日下午,继续教育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王松同志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分为总则、代表的选举、委员会的选举、选举的实施、监督和处分以及附则共六部分内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了明确定义。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会上,曾庆佳向全体党员同志传达了参加全省教育工作大会的会议精神,党员同志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个清单”的学习,并建议直属党支部能开展拓展性的党建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