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1-11-04 1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深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增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活力,满足不同职业成人学生的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省教育厅《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招收的成人业余、函授等各种形式的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信(电函)并附所在单位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或当地设立的函授站)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不能入学者,也可提交相关证明及书面申请保留学籍缓期入学。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按时到校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按实际授课学时算)。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安排的面授课程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均实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事先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关医疗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个别学生确有特殊原因要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二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教务管理部门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病假不得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课者,或未经批准续假而超过请假的时间均按旷课论处。无特殊原因迟到或早退三次,迟到、早退一次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节计算。理论性教学环节,学生旷课以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或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半天三节旷课计算。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理,并由教务部门予以通报。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1-12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41-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50节以上,给予退学处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课程和参加教学实习与实践,完成毕业论文与毕业作业,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一)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占总学分的70%左右,必须全部修读;选修课占总学分的30%左右,在教师指导下修读。

(二)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绩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各类课程学分的计算为:一般课程按面授课16学时为1学分计;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上机),课堂讨论,习题课按每16学时为0.5学分计。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计;本科毕业论文按8学分计;专科毕业作业按6学分计。

第九条 学生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计算机及其它技能等级证书可按同级相应课程冲抵规定学分。

第十条 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三年制专科或专升本96学分左右(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五年制高升本166学分左右(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所学的课程均应考核,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

第十二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度、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出课程的期终成绩。

所有课程不论何种考核方式,必须达到60分(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载入成绩登记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向学院申请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必须在考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报送教务部门批准,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病缓考,提供医院证明。

(二)因工作原因缓考,提供单位证明。

第十五条 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学分以“缺考”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考核作弊行为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视其悔改表现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按《贵州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课程修读、免修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每学期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学院的开课计划进行修读,

并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学习。

第十八条 教务管理部门在每学期第12周左右公布下学期各年级、专业开课计划及各门课程的学分,排定下学期班级课表。

第十九条 学生跨专业选课必须由学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长或函授站(点)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部门,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方可在每学期公布课程开课计划二周内办理相应课程免修手续,并取得该课程学分,逾期不再受理。

(一)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同等层次学历者或参加国家高等教育同等层次自学考试成绩及格者,凡所学课程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

(二)通过国家CET-4CET-6考试合格者,可免修《英语》课程。

(三)录取入学前三年内,在我院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班修读,其所学过的课程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过补考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毕业前可向学院申请一次补考机会。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以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标准,实行学年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年限内延迟毕业。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基本学制

延迟年限

3

2

5

3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能超过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章 休学、停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

(一)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必须有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院(函授站)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后,由教务部门安排进入本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仅得3学分(含3学分)以下者;

(二)连续两学期仅修得6学分(含6学分)以下者;

(三)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八)一学期旷课累计50节以上者。

第九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二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经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鉴定合格,修满学院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能毕业,可发给学院学习证明书,但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贵州财经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者,可授予相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院批准后开始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州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一审:桂澜

二审:黄静

三审:代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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